2015年6月5日 星期五

「工作這麼痛苦的話,妳就做到2月底吧!」是解僱通知或同意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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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月前看到一則台北地院判決(103年度勞訴字第124號),事實摘要是一名診所美容諮詢師(以下稱員工)可能因為業績壓力大經常向主管抱怨。某日員工收到主管以line訊息:「工作這麼痛苦的話,妳就做到2月底吧!」,認為診所有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遂配合辦理離職交接,並請求診所支付當初雙方約定好任何一方提前終止契約應給付另一方之違約金。雇主則抗辯上開line訊息是「同意員工離職請求」,並非解僱等語。雙方各執一詞。

判斷勞動契約終止是勞工主動、被動或合意終止,始終是個難題,只要有一方誤判,就可能蒙受重大的不利益。在此介紹一個簡易的判別方式。如果勞工係主動離職,或合意終止契約,必然具備下列任一項要件。

一、勞工有參與離職內容的擬定,例如雇主同意放棄對勞工盤損的求償。
二、勞工得自由選擇離職或留任,即簽名或不簽名。

當終止契約過程中上開兩項要件均不具備時,縱使勞工有填寫離職單,或在資遣通知書上簽名且具領資遣費,仍不得解為自動離職或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一旦勞工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仍存在,雇主受不利判決的機率很高。

前揭案例中法官認定診所主管所發送的line訊息係單方面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員工並無選擇同意與否之權利,判決診所應給付違約金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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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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