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1日 星期二

店員一次偷5,000元與每天偷100元的差別

*如果您希望隨時收到最新勞資訊息,請在右方「訂閱最新文章」空格內輸入您的電子信箱。
*歡迎加入臉書「人資法律空中教室」收看每週勞資動態直播
*歡迎訂購旺達人資法律學堂推出的線上課程,瀏覽課程清單

一次偷5,000元與每天偷100元,兩者累計的金額可能相當,但違規的評價卻不同,前者最多可能記大過,後者卻可能成為解僱事由。評價的重點在於判斷對雇主危害的程度。這部份的判斷可以參考刑法罪數的判斷。

刑法的罪數論有所謂「一行為」與「數行為」,以每天偷100元而言,由於每天都是基於新的犯意(犯罪行為的故意)而偷竊,幾個月後被發現時可以認定為「數行為」而數罪併罰。如果偷100元可以記一次小過,數罪併罰的結果將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開除)。反之一次偷5,000元僅可認定為一行為,尚不至嚴重到開除的地步。相同的道理也可以應用在一次遲到2小時與每天遲到5分鐘的比較。

上個月一則最高法院判決(104年台上字第1227號)就是基於類似的判斷。案由是一名倉管人員經公司發現兩個月間溢領包工薪資及餐費20多次,金額合計23,580元,而遭開除。原審高等法院認為「惟該金額合計僅二萬三千五百八十元,對上訴人所生危害程度匪鉅,雖有損及勞僱間之信任,然上訴人非不得使其改擔任其他不經手財務之工作,尚難遽認係情節重大。」,判決雇主解僱無效敗訴。

雇主上訴後最高法院持不同看法,認為「被上訴人於短短二個月內即溢領二十五次包工薪資、二十一次包工餐費,對於勞雇間之信賴關係是否不能認為已生破綻?且對於上訴人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及所營事業是否未造成嚴重影響或潛在之危險?任何立於上訴人之立場,是否仍能期待其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被上訴人違規行為之情節是否尚未達重大程度?即非無再予研酌之餘地。」,而廢棄發回高等法院。

林俊龍顧問每週三晚上8:00~8:40在臉書【人資法律空中教室】直播解析當週勞資新聞及法規動態,並將多年顧問經驗以主題方式分享給學員。加入社團請先匯款,將匯款帳號後5碼填入「入社申請單」。客服人員收到申請單會立即與您聯繫,開通社員資格。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