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日 星期三

勞動部函釋勞工使用通訊軟體辦理請假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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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發布一則請假相關函釋,全文如下。從函釋中可以看出勞動部認為通訊軟體請假也是請假形式之一,如同電話或簡訊請假一樣,其效力分述如下,

1.急病或緊急事故以line請假:公司不得主張員工未請假,給予曠職處分,只能要求事後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提供請假證明。
2.事前以line請假:公司仍得請求員工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先辦妥請假手續才休假。如果員工拒絕逕自休假,視個案具體情形,仍有可能認定曠職。有關通訊軟體請假效力建議明定於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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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發文單位: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742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
要  旨: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法令規定,勞工如有請假之事由,雇主依法應給假,勞工若以通訊軟體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主    旨:有關勞工使用通訊軟體辦理請假疑義乙案,請轉知所轄事業單位,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 104  年 4  月 20 日院臺綜字第 1040130616 號函辦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辦理。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三、復查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請假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請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爰勞工如確有請假之事由,雇主應依法給假。勞工請假時,若以通訊軟體(如:Line)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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