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0日 星期三

如何正確判斷勞工請假是否成立?

勞工因故請假,雇主是否必然要核准?事前有請假、事後補證明,就一定構成合法請假?若事前來不及請假,事後再補證明,雇主是否仍可記曠職?以下從法規與實務見解提出分析。

一、法規對於請假要件的要求

《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由此可知勞工請假不僅須具備「正當事由」,雇主並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亦即「實體」與「程序」兩部分均需符合規範。

二、如何判斷請假的正當性?實體與程序缺一不可

在判斷請假是否正當時,可參考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所稱「無正當理由曠工」的相關判斷標準。臺南地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08號判決指出,「正當理由」之判斷,應本於誠信原則,就下列兩面向綜合審酌:

   1. 實體面: 勞工是否確有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

   2. 程序面: 勞工是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並提出證明。

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判決意旨「勞工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倘未依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仍應認構成曠職。」亦同此旨。

三、實體面:正當事由並非只有理由正當,請假天數亦須符合法定範圍

所謂「正當事由」,除需符合婚、喪、疾病等法定情形外,也須注意請假天數是否在法定範圍內。若請假日數超過法定天數而未申請留職停薪,或雇主並未同意優於法令的假別或天數,仍可依法記曠職。

四、程序面:完備之請假手續

完備之請假手續原則上需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檢附請假證明(應於事前或事後檢附),然後經主管核准。遇到急病或緊急事故不及事前請假,可以委託他人代請假,並於事後檢附請假證明,完成請假手續。這裡要注意的是主管准駁請假需符合誠信原則,無正當理由否准或拖延核准,都有可能導致違法。

綜合上述,請假並不是勞工說了算。合法的請假流程除了需有正當事由,尚需有完備之請假手續。實務上,勞資爭議最常發生在「手續是否完備」的認定。因此建議雇主在工作規則或人事制度中明訂請假程序,包括事前提出請假的形式(書面、系統申請、口頭告知主管等)與預告天數(例如請假連續2日以上者,應於7日前提出申請)、補提繳請假證明的期限(如事後3日內提供)及請假證明的形式(例如病假連續2日以上需檢附具休養天數之診斷證明)等。完善明確的請假規定可以保障勞雇雙方權益,減少後續爭議。

林俊龍撰擬
企業人資風險與法務策略顧問
旺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 則留言:

  1. 請問病假申請類似預約的牙齒檢查? 或是健康檢查後報告建議追蹤項目, 同仁去預約醫院的後續追蹤項目. 這樣公司可以拒絕病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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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議核給病假。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也就是說,須屬於醫療上「必須治療或休養」的情形,始得申請病假。

      預約牙科就診,若是因牙齒不適、牙周狀況需要處置、或洗牙時發現需同步治療,通常屬於治療行為,可以核給病假。至於健康檢查後的追蹤回診,若是針對檢查異常項目進行後續評估或擬定治療計畫,也屬醫療流程的一部分,符合病假要件。

      只要勞工有實際就醫之事實,且該次就醫目的與治療或疾病管理相關,即建議核給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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