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人資在處理謀職假常遇到如何給假與避免引發爭議等問題。以下整理相關函釋、判決與實務作法供人資參考。
一、謀職假的法定基礎與目的
依勞基法第16條第2項,勞工自收到預告終止通知起,可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另謀工作,每7日最長2日之工作時間,工資照給。其立法目的在於協助被預告資遣之勞工縮短失業期間。因此,人資在實務運作上不宜採取過度嚴格的認定標準,以免被認定有侵害勞工權益之虞。
二、公司不得要求提供面試等證明
勞動部114年8月15日勞動關2字第1140143791號函指出,謀職假不屬於「勞工請假規則」中的假別,只要勞工依勞基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向雇主申請謀職假時已「釋明事由」,雇主即不得拒絕給假,亦不得令勞工提供求職相關證明文件。現今求職方式多元(上網瀏覽職缺也算),因此只要勞工敘明請假事由是謀職,雇主就有給假的義務。
三、每週2日工作時間的計算方式
所謂每星期不超過2日並不以2個整天為限。勞基法第16條第2項後段規定:「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也就是可以在每星期16小時內申請謀職假(亦可與勞工約定每次半日,每星期可請4次)。那麼如果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該怎麼處理?依據前行政院勞委會勞資2字第0950105136號函的說明,因仍在另一個「7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2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只剩1日,則勞工只能再請1日謀職假。
四、勞工未請謀職假不得請求折發工資
依據台北市勞動局官網常見問答的說明,勞工若未請謀職假,即應正常出勤,雇主應依實際出勤狀況正常給薪,惟無生加給薪資問題。也就是說雇主不必折發工資。有鑑於此,建議在離職面談或預告書面中,明確告知可申請謀職假,以避免員工事後主張「不知道可以申請謀職假」,衍生爭議。
五、雇主給的預告日數多於法定天數?謀職假只限「法定天數」
如果雇主給予優於法定的預告天數(如法定 20 日,公司給 30 日),勞工僅能在「法定預告期間」內申請謀職假,超出的天數屬公司福利,不列入謀職假範圍。而且提醒雇主,建議在預告書上清楚標示「法定預告期間」與「優於法定部分」,避免誤會,同時提醒勞工謀職假僅能在法定20日內請畢,不得延伸至公司優於法定所給予的第21至30日。
六、結語
整體而言,謀職假制度的核心精神在於協助被預告資遣的勞工順利銜接下一份工作。對人資而言,重點不在嚴格審查,而在正確認識法規並做好資訊告知,包括不得要求面試證明、正確計算每週二日工作時間、釐清謀職假僅限法定預告期間等。只要在預告書、離職面談與請假流程中明確說明相關權益並建立一致的作業規範,即可有效降低誤解與勞資爭議,確保離職流程透明、順暢,展現企業的專業與善意。
林俊龍顧問
企業人資風險與法務策略顧問
旺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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