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30日 星期五

<勞資新聞解析>房務主任討百萬加班費踢鐵板 法官:飯店適用「4週變形工時」

新聞原文

2022/09/29 自由時報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

任職高雄某飯店的劉姓房務櫃檯主任,離職後認為自己「做一休一」,上班期間24小時都在工作,向雇主提告求償118萬餘元的加班費,但法官認為旅宿業適用勞基法「四週變形工時」,因此工作休息時間不算待命時間,不同意他的請求,只判飯店要補提撥13萬7千餘元勞退金至個人專戶及3萬餘元的資遣費。閱讀全文...

新聞解析

這個案例涉及到「一日」的判斷與加班的認定。首先是「一日」的起訖,依據內政部75.05.17(75)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是指連續24小時而言,不以某日曆日之零時至次日零時作為是否符合勞基法第36條之認定標準。例如本案的飯店業者與員工約定每天工作11小時(9:00至次日9:00、今天9小時加上明天上午2小時),做一天休一天。如果以每天0:00~24:00為一日,會發生天天出勤全年無休的情況。因此飯店勢必要與員工約定以09:00~次日09:00為一日。

新聞案例中劉君請求加班費,法院扣除休息時間之後,認為1天工時為11小時,4週正常工時不足160小時,判決飯店沒有支付加班費的義務。此見解可能有爭議。該飯店實施4週變形,加班的認定包括1天工作超過10小時的時數,以及4週工作超過160小時的時數。以劉君每天出勤11小時,飯店至少應給付1小時加班費(11小時-1小時)。1個月如果出勤15天,就應給付15小時加班費。這部分如果劉君提出上訴,結果有待觀察。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撰擬 202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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