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4日 星期四

<看新聞學勞基法>女主播懷孕卻被違法解雇 打官司討公道法院判她贏了

新聞出處:2019-11-13 聯合報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162884

新聞重點:以錯誤的事實作為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理由,可能使契約終止淪為無效

勞基法關於勞動契約終止事由採取列舉制,必須符合第11、12條列舉的要件才能單方對勞工終止契約。不過當實際狀況並未完全符合上述解僱要件時,勞基法並不禁止勞資雙方透過合意的方式終止勞動契約。勞委會也曾經函釋:「勞動基準法第11條至第15條係為勞雇單方欲終止勞動契約的強制規定,如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契約,則因無法律強制禁止規定,自無不可。」(勞委會93年7月23日勞資二字第0930035908號函)。雖然如此,但許多企業以為只要員工在離職協議書上簽名,就代表勞動契約已經合法終止。事實上不然,離職協議書的文字內容以及磋商的過程只要有瑕疵,都可能使契約終止淪為無效。

新聞中這家公司與華姓員工的離職協議書內容:「一因公司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將依勞基法第11條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二本人於乙方任職之所有工作項目及領用之資財包含門禁卡片,應於108年O月O日如數移交完成。三乙方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就業服務法給付相關假期及費用。四乙方依規定於108年O月O日支付資遣費。五雙方簽立後,就不再針對上述事項作任何法律上之主張。」就被法官認定公司以錯誤的事實(業務性質變更)作為合意離職理由,使華君陷於錯誤而同意離職,離職協議無效,判決公司應回復僱傭關係。類此無效終止契約的案件在明年元旦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法院如果認為員工有勝訴的希望,可以依員工聲請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對於公司的影響很大。因此企業有必要更加提昇法遵能力。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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