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日 星期四

立法院11月27日三讀通過勞基法增訂第15條之1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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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上週五(1127)三讀通過增訂勞基法第15條之1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條文參考本文下方),相較於初審的版本,三讀條文放寬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前提要件,除了提供培訓外,如果有提供合理補償(例如簽約金),亦可與勞工訂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茲就通過條文再次說明如下,

一、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有效性審查標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訂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1. 公司支付費用為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2. 提供合理補償:例如到職時提供一筆簽約金 
  ()、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期間必須合理 
    1. 培訓期間及成本:例如培訓一位航空機師的期間可能長達二年,花費千萬元以上之費用,因此最低服務年限通常長達15年。
    2. 人力替補可能性:該類專業技術與知識人員離職後如難以遞補,就可能約定較長之最低服務年限。
    3. 補償之額度及範圍:例如補償金額越高,年限越長 
二、除外條款

許多公司規定員工不論任何因素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離職,均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教育訓練費用。三讀條文明定只有可歸責於員工之因素離職者,才能請求,例如自請離職或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開除)。當離職原因不可歸責於員工時,包括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不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及賠償訓練費用。

勞動基準法增訂條文第 15-1 條:
Ⅰ、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Ⅱ、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Ⅲ、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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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 則留言:

  1. 請問若簽約的日期是在修正案之前,還適用嗎?例如15-1,最低服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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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除非另有規定,法律不溯及既往。因此勞基法第15條之1施行前簽訂之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並不適用。至於是否有效須依個案事實判斷,非必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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