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9日 星期二

政府該立法規定颱風日放假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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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規定颱風達停班標準放假一天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按「國家必須建立某些制度或法律,確保其存在,並確保實現基本權利得以實現」,乃人權制度保障學說之內涵。惟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同時,仍應符合憲法第23條揭櫫之比例原則。

前揭學說應用在勞工休假上,例如勞基法第36條明定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除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故(40),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違反者依同法第79條處以2~30萬元罰鍰。此項強制規定乃為了保障勞工健康權(憲法第22)而限制雇主之營業權(憲法第15),衡其所欲保護的利益與採取的限制手段並未違反比例原則。

至於颱風達到停班標準如規定放假,所欲保護之利益顯然是勞工生命身體(憲法第8),其法益位階更高於例假日規定所保護之勞工健康權。則舉重以明輕,立法者於颱風假不但應禁止停班縣市勞工出勤,甚至應科以刑罰,以確保勞工生命身體權利保障之實現。

從上開論述各位讀者可以看出立法規定颱風放假的缺失。理由並非勞工生命身體不重要,而是經驗告訴我們縱然颱風達到停班標準,同一縣市各行政區受影響的程度卻不相同,有人忙著救災,有人卻出遊看電影,犧牲整個縣市雇主營業權利,卻僅保護到部分勞工生命身體,違反比例原則之適當性與必要性。

颱風日停班勞工未出勤,雇主無給付工資之義務

另有論者認為即使不立法明定放假,颱風天未出勤不應扣薪。按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則基於颱風之發生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颱風當日勞工未出勤,雇主並無給付工資之義務。

綜合上述,政府可以做的是落實已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中,政府宣布颱風停班時,雇主不得因勞工未出勤而給予不利處分(記曠職、扣全勤獎金或要求請事假等)之規定,而非立法規定颱風放假或強制雇主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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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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