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7日 星期四

無薪假實施之相關規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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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新聞報導截至9月15日,全國實施無薪假人數為783人,短短半個月增加114人,創下今年新高。景氣不確定時企業通常先採取保守的用人策略,包括遇缺不補或使用派遣人力。而當業務緊縮已達到勞基法第11條第2款所定解僱條件,或縱然尚未達到解僱條件,為了保存優質勞動力,實施無薪假不失為可行之方案,茲將實施無薪假應注意的重點整理如下。

實施時機:
虧損或業務緊縮程度非必須已經達到解僱條件才能實施無薪假:只要受景氣影響面臨停工減產,而有減少人力之必要,即可與勞工協商實施無薪假,避免進一步裁員。

實施要件:
  1. 須經個別勞工同意:曾有公司以勞資會議取代個別勞工同意,但勞資會議之效力依勞基法規定僅及於加班、變形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之約定,不及於無薪假之實施。
    • 未徵得勞工同意片面實施之效果
    1. 停工期間即使未上班,勞工可依民法第487條規定請求發給原薪資。
    2. 勞工可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3. 勞動局依各該違反之法令裁罰。
  2. 通報主管機關核備:未通報者目前尚無罰則。

實施效果:
  1. 實施期間工資得按比例減少,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 實施期間以3個月為原則,延長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
  3. 無薪假期間不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4. 無薪假期間勞健保投保薪資應依實際領取工資申報調整。
  5. 無薪假期間勞工退休金原則上依實際工資提繳。但勞資雙方得另行約定依原工資提繳。
  6. 無薪假實施日數變動,須重行徵得勞工同意。

無薪假期間可否終止契約:

勞工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預告終止契約、第12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第13書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第54條強制退休之情形,雇主仍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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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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