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2日 星期一

勞工自請離職是否生效的判斷標準

某員工與主管發生爭執,一氣之下丟下一句「我不做了」,隨即離開公司,之後也未再回來上班。此種情形下,公司是否可以主張員工未填寫離職單、未經主管批准,因此離職不生效力?以下即針對幾種常見的自請離職態樣,說明辭職是否生效的判斷標準。

一、自請離職是勞工說了算,無須雇主同意嗎?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指出:「終止勞動契約之終止權屬形成權之一種,於勞資任一方合法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相對人之同意。換言之,勞工行使終止權,不必得雇主同意,也不因雇主同意或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而成為合意終止。」由此可見,勞工自請離職的權利是一種單方行為,只要勞工向雇主提出辭職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徵得雇主同意或批准,辭職意思表示即刻發生效力。即使勞工辭呈上記載的離職日是30日後,依照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意旨:「勞工對雇主預告終止契約,預告期限屆至前雖尚未發生勞動契約終止之效力,惟其意思表示於到達雇主時即已生效」,亦不影響辭職意思表示於送達雇主時即生效力。

二、口頭辭職是否有效?

民法第94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因此,依據民法及前述最高法院見解,勞工向主管口頭表達辭職意思,只要雇主已可理解其終止契約之真意,即已發生辭職效力。縱使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規定,離職須填寫離職申請書、完成交接程序並經核准始生效力,該等限制因違反法令,仍不生拘束勞工之效力。

三、勞工丟下一句「我不做了」後一去不回,是否已發生辭職效力?

勞工一句「我不做了」,究竟屬於辭職意思表示,或僅係與主管或同仁發生爭執下的情緒性言詞,仍須視具體情況判斷。實務上,應綜合勞工言詞前後之環境、行為及其事後態度,是否一致顯示其具有「確定、終局」的離職真意。較為保險的作法,是嘗試與勞工取得聯繫,確認其是否確有離職真意。如勞工確認辭職,或經合理期間聯繫仍未回覆,方可依自請離職辦理。為避免日後爭議,建議保存相關聯絡紀錄,以供日後佐證。

四、勞工不告而別、失聯,是否當然視為自請離職?

依據前述民法規定與法院見解,辭職意思表示原則上須以口頭告知或書面方式送達雇主,始生效力。單純不告而別或失聯,是否足以認定為辭職意思表示,實務上仍有爭議。此種情形下,建議雇主應先釐清勞工失聯原因,是已無任職意願,抑或另有事故或正當事由,再視情況分別依自請離職、請假或曠工方式處理。

五、離職單填寫離職原因,但離職日空白,是否已生效?

離職單未填寫離職日,不宜逕自解釋為辭職於當日即刻生效。在離職日尚未確定前,勞動契約關係仍然存在,若雇主貿然要求勞工即日離職,反可能衍生違法解僱之爭議。因此,實務上仍應與勞工確認並請其補填離職日後,再行辦理相關離職程序。

綜合而言,自請離職係勞工單方行使之權利,其行使方式不以書面為限,亦不得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加以限制。然而,在判斷勞工是否確有自請離職之真意時,仍應就其言詞、行為及事後態度加以綜合觀察,而不宜僅截取片面言詞作為判斷依據,方能降低日後爭議風險。

林俊龍
企業人資風險與法務策略顧問
旺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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