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3日 星期二

每週正常工作不足40小時之時數可以與平日加班時數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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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五舉辦「勞基法一例一休草案解析與因應」講座時有學員問到如果每週正常工作不足40小時,可否用來與平日加班時數互抵?當時礙於時間有限,未能完整回答,謹藉本文詳細說明。

按平日延長工作原則上應給付加班費,於加班事實發生後經勞工同意可以換補休,勞委會台87勞動2字第037426號函(參考下方附註)可供參照。而所謂補休乃指於其他應出勤之正常工作時間補給休息。因此上述問題的判斷準據在於勞工於平日加班後如選擇補休,是否有其他應出勤之正常工作時間可供補休。茲以一例一休立法前與立法後分述如下,並參考下方附圖。

一例一休立法前

勞基法現行規範並未限制將一週法定正常工作時數40小時分配在6天上班。例如某公司規定每日正常工作7小時,每週工作6日,其中週一至週五上班合計35小時,週六上班5小時。如果員工週一至週五有加班6小時,透過加班換補休的方式,週六將不必上班,公司只要給付1小時(6小時-5小時)加班費。反之,如果公司未規定週六應出勤,則上開平日加班,無從選擇於週六補休。應注意的是上開加班換補休不能事先約定,理由是須等到加班事實發生後始得由員工自行選擇補休。

一例一休立法後

按勞基法第36條修正草案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及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由此可知未來一週法定工時40小時,只能安排在5天上班。受此影響上開案例中原本週六的5小時將無法再作為補休時數,雇主須支付6小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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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台87勞動2字第037426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但補休時數如何換算,仍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16.8.23

2 則留言:

  1. 原本面試所約定的是上班6天.每天6小時.核薪6萬元.依現行法令.是否可改為月薪5萬.第6天休息日改為依新的加班費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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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案涉及工時與工資之變更,依勞基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須勞工同意始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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