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9日 星期三

勞動部發布修正國定假日等數項勞基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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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勞動部發布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除了國定假日將縮減為12日外,尚包括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應予補假等修正條文。以上草案只等行政院核定,自105.1.1施行。看來行政院內部對於國定假日縮減應該已成定案了。請參考下列新聞稿,

配合勞工「週休二日」政策, 勞動部修正發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並自10511日實施。
發布日期:104-12-09
勞動部為配合1051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由「每284小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勞工全年之休息日將增加13日,發布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該細則第23條所定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由原有的19日調整為12日。整體來看,勞工全年放假日數仍增加6日。本次配套減少國定假日之作法,與當年公部門實施「週休二日」之處理模式完全相同,但對勞工朋友意義重大的「五一勞動節」,勞動部始終堅持保留,故勞工之國定假日仍比公務人員多一日。

勞動部表示,十餘年來,勞工之法定正常工時為「每284小時」,迭有勞工要求比照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以達工作與家庭生活平衡。為推動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之政策,勞動部103年邀集全國性勞工團體及雇主團體、相關部會、有關單位及學者專家辦理近35場次座談會,獲得較具共識的意見包括:(1)應盡速縮減法定正常工時至每週40小時;(2)國定假日可調整與公務人員一致,但保留「五一勞動節」。其中,「全國工時相同、國定假日一致」獲得最大多數共識;換句話說,國定假日之調整本就是整體縮減法定正常工時規定之一環。

另,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尚有其他重點如下:
1. 明定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應予補假,保障勞工國定假日權益。
2. 雇主如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外出勤工作,屬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予加班費。
3. 為與時俱進,明定出勤紀錄之記載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4. 刪除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70%之規定,以落實同工同酬原則,並提升童工之勞動條件,使其併受基本工資規定之保障。

勞動部提醒,明(105)年元旦起,除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縮減至140小時外,包括提高出勤紀錄保存年限義務至5年、勞工得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縮減為由減少工資,以及勞工因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得與雇主協商調整工作起迄時間等修正規定亦將同時施行,各事業單位務需遵守相關規定。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聯絡電話:02-8995-6866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網址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119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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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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