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2日 星期五

2026年1月1日起:普通傷病假僅得按比例扣發全勤獎金

勞動部已於2025年12月9日公布《勞工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明定將於2026年1月1日施行。本次修法涉及事假、家庭照顧請假制度、全勤獎金扣發方式及病假權保障,將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產生明確影響。以下為主要修正內容與實務重點分析:

一、家庭照顧需求可在事假範圍內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修正第7條)

修法新增第2項:

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修法目的:

回應高齡化、少子化與勞工臨時照顧需求增加的情形,使事假制度得以更符合現代家庭照顧樣態。

修法的影響:

1.勞工如已請滿7日家庭照顧假,但仍有家庭照顧需求,可在全年14日事假額度內繼續請假。全年事假(含家庭照顧假)仍以14日為上限,並無增加額外天數。

2.家庭照顧事假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提高制度彈性。

二、家庭照顧事假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修正第9條)

修法新增第9條第1項第3款:

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七條規定請事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修法的影響:

勞工請滿7日家庭照顧假後如仍有家庭照顧需求而續請事假,該事假期間不得視為缺勤而扣發全勤獎金。舉例而言,月全勤獎金3,000元,當月份只請1日家庭照顧假,依上述規定,雇主應發放3,000元全勤獎金。惟若勞工當月份請1日家庭照顧假及1日處理私務之事假,則雇主可依內部全勤獎金規定扣發全勤獎金。

三、普通傷病假僅得按比例扣發全勤獎金(修正第9條)

修法新增第9條第2項:

勞工請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奬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修法目的:

避免因扣全勤獎金制度造成勞工不敢請病假,導致延誤就醫甚至引發職場傳染風險。

修法的影響(很重要):

1.不得再採取「請1天病假即扣全額全勤」的制度。

2.不得採級距式扣法(如請3天以下扣一半、請4天以上扣全額)。

3.只能按比例扣除。例如請1天病假只能扣減1/30全勤獎金,請2天病假只能扣減2/30全勤獎金,依此類推。

例外: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而請病假者,不得視為缺勤扣全勤獎金。

四、普通傷病假未滿10日不得為不利處分(修正第9條之1)

修法新增第9條之1:

〔1〕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2〕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其請普通傷病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3〕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日數者,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

修法的影響:

第9條之1第1項的「不利之處分」是指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例如:優惠機票、排班權)、考績等,但是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工資仍可折半發給,全勤獎金亦可依請假日數比例扣減。這裡要注意的是,禁止不利處分的前提是勞工需依法請假,倘若勞工未依照第10條的規定請假,雇主仍可依內規處理。

第9條之1第2項規定參考勞動事件法,當勞工因為請病假受到不利處分而主張雇主違法時,將舉證責任改由雇主負擔。

第9條之1第3項規定的意思是只有當勞工請病假日數超過10日時,才可以將病假日數列入人事考核。縱使如此,人事考核仍應以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為主要考量,不得以病假日數作為主要考量因素。

綜合以上,建議雇主在2026年1月1日前展開以下措施:

1.檢視並修訂全勤獎金制度,除事假外,病假扣發全勤獎金之方式需符合「按比例計算」規範。

2.向主管說明新制重點,提醒排班與考績作業需避免與病假直接連動,以降低不利處分風險。

3.檢視績效考核制度,確保績效考核指標與程序符合新法規範。

林俊龍撰擬
企業人資風險與法務策略顧問
旺達顧問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