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5日 星期一

公司要求未完成離職交接者「親領薪資」是否合法?

在離職實務中,交接是多數企業重視的程序。但近年有些公司採取另一種手法:若員工未完成交接,公司不直接匯薪,而是要求員工「親自回公司領取現金」。表面上看似合理,因為公司並未聲稱「不發薪水」;但實際上,這樣的做法是否合法?若員工未到場領取,雇主是否就能主張「不是我拒發,而是你沒來領」?本文將從勞動法規與勞動部函釋切入,分析這類規定的爭議,並提出企業應注意的重點。

爭議核心:離職工資給付能否加上「親領條件」?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3條第1項則要求工資應按期發放。換言之,公司必須依約定的發薪日,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員工,不得附加其他條件或任意延遲。

有些公司以此為依據,與員工事先約定,若離職交接未完成,薪資需回公司領取現金或支票。然而,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員工在發薪日當天未到場,公司就扣住薪資,宣稱是「員工自己不來領」。這種做法實質上違反工資「全額、直接」給付的強制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主管機關得裁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勞動部 110 年 12 月 10 日勞動條 2 字第 1100149044 號函明確指出:「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雇雙方原已約定給付期日者,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換言之,公司雖可事先約定離職當月薪資須親領,但若發薪日當天員工未到場,公司仍應在當日依合理方式完成給付,例如匯款或寄送支票。

給企業的提醒:避免爭議與裁罰

1. 薪資是工作對價,必須準時、全額給付
工資是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具有高度保護性。企業不得以交接完成與否作為給付條件,否則一旦遭檢舉,可能面臨罰鍰與勞資爭議。

2. 交接問題另行處理
若因未完成交接造成實際損害,公司應透過協商或司法途徑處理賠償問題,而非延遲或拒發薪資。這樣才能合法維護公司權益,同時避免違法風險。

綜合上述,公司不得以「親領薪資」的方式規避工資給付義務。 工資是勞工的血汗報酬,法律保障程度最高。企業若將薪資給付與交接狀況掛鉤,不僅違法,還可能引發不必要的爭議與裁罰。提醒企業,唯有將薪資視為純粹的工作對價,並依約定時間和方式履行給付義務,才能真正降低風險,維持穩定的勞資關係。

旺達顧問 執行顧問 林俊龍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