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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舊規定婚假應自結婚登記日起一次連續請足不符合國人結婚禮俗,昨天勞動部發布新函釋(參考下方附註),放寬婚假申請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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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舊規定婚假應自結婚登記日起一次連續請足不符合國人結婚禮俗,昨天勞動部發布新函釋(參考下方附註),放寬婚假申請規定如下,
一、婚假應自結婚登記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可以分開請假)
二、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有疑義者,如果結婚登記3日後向新公司報到,是否可向新公司申請婚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申請婚假的要件是「勞工身分+結婚登記」,本例中結婚登記當時尚不具勞工身分,自無權申請婚假。但雇主願意優於法令給假,當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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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達顧問執行顧問 林俊龍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
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前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勞動二字第○九四○○五六一二五號函中有關婚假之釋疑部分,及本部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四○一三一○○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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